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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六条
已废止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管辖的教育事业的实际,为教育督导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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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