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被督导单位对督导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督导评估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对教育督导机构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诉。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