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开展中小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