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综合性技术指导和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区域内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搜集和传递科技情报、经济信息,引进新技术、新品种;

(四)选择不同类型区域建立示范点,运用综合丰产栽培技术,搞好农业技术承包;

(五)调查、总结、推广当地增产增收的农业生产技术经验;

(六)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

(七)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有偿技术服务,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