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六条已废止省、州(地、市)、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村办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员)、科技示范户(点)组成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国营农场可按管理体制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业务受省、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