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