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用林产品、中药材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非食用林产品加工、经营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卫生、水利和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