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用户接入电源的用电设备容量无法确定并且用电计量装置受到破坏的,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按照同类产品正常用电的单耗与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后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额计算确定。

(二)在总表内部窃电的,窃电量以各分表电量之和减去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确定。

(三)按照历史上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并且根据实际用电变化计算确定。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