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区)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依法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其家庭院落养殖的,不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