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