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实行政务公开,公示房地产交易程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