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核准手续擅自现售商品房的,由商品房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房价款1%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