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核准手续擅自现售商品房的,由商品房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房价款1%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