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八条有效以约定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原出让或者转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