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二十四条有效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