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二十二条有效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