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