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第八条已废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