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