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一)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二)对鉴定材料管理不善,致使其毁损、灭失无法鉴定的;

(三)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受到损失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