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章 司法鉴定文书第三十条已废止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六)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签名、盖章。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