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

(六)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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