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但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从事有偿司法鉴定活动。其他组织未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禁止司法鉴定机构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