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县(市)地病办、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谎报当地病情和碘盐监测数据的;
(二)已经发现有碘缺乏危害的高危地区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贪污、挪用、贩卖或截留免费发放的碘盐和碘缺乏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的;
(五)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的。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