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