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业务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