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以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申请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上必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的亲笔签名并加盖该组织的公章。签名人即为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