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集会、游行、示威参加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按照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
(二)服从人民警察的指挥,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
(三)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不得扰乱社会治安;
(四)不得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扰乱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
(五)不得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六)不得举持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旗帜、横幅,发表、呼喊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说、口号;
(七)禁止沿途刻画、涂写、张贴标语;
(八)不得侵占损毁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等;
(九)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