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者严重影响交通和社会秩序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