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书送达负责人和主管机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