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第一条已废止省、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本级人民代表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0年3月9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