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和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优待范围的残疾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