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第三章 扶助制度与措施/第四节 社会保障与无障碍环境第四十九条有效特区支持发展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无监护人的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或者日间照料。特区支持助残社会组织发展个性化助残项目,优先培育和扶持民办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特殊教育、残疾人全日制照料托养服务机构。特区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残疾扶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