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特区范围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条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除享有国家、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残疾人保障权益外,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扶助优待。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