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单位设立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中的会计工作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