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第二章 从业资格与执业第六条已废止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单位设立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中的会计工作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