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发生会计人员聘(任)用情形或者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记账,不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