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学习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