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应当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监督组。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监督组由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若干人组成。执法检查监督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可以邀请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