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有公路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