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有效对损坏公路路产拒不接受处理而驾车逃逸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或者单独进行拦截,并责令其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由交通主管部门发放的证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