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已征用土地的绿化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不得任意砍伐、采摘、践踏公路绿化带的树木、花草。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