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宜居环境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专门为老年人建设的居住建筑或者居住社区,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环境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等基本要求。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