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宜居环境第五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当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体育、教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有条件的地方适时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