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当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体育、教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有条件的地方适时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