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外国文字名称的,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公共场所、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