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培养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列入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接收外国留学生进修汉语文及相关专业的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学用语用字。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使用普通话和推行使用规范汉字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