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许可第十二条已修改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