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物业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省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到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本省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