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