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市(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