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规程,规定违法案件的立案条件、标准和期限,并依《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