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八章 执行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行政处罚涉及罚款的,被处罚人应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被处罚人不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的,金融机构应按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滞纳之日起,按以下规定加收:(一)罚款金额在五十元以下(包括五十元)的,每日一元;(二)罚款金额在五十元至二百元的,每日二元;(三)罚款金额在二百元以上的,每日为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