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