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兴办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可以依法获得资助和捐赠。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