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兴办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可以依法获得资助和捐赠。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